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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違規人受舉發交通違規,經陳訴不服原舉發機關答覆或對於裁決書內所舉發之事實或條款有疑義時,如何尋求行政救濟?
A:民眾若不服申訴結果,自101年9月6日起受處分人不服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新竹區監理所)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住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之訴之提起,應於裁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屬性2 : 軍訓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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