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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
內政部令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台內役字第1030830264號
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四點規定

部  長 陳威仁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審查作業規定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接近役齡男子之護照效期,以五年為限。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有特殊原因,經內政部同意外,不得為僑居身分加簽:

(一) 護照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

(二) 未具僑民身分之接近役齡男子,持外國護照入出境。

(三) 接近役齡男子於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所持護照未加蓋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在未具僑居加簽資格前,有入出境之情形。

   年滿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國,若接近役齡期間返國,每年累計未逾一百八十三日者,於符合僑居身分加簽資格時,得向領務局或駐外館處申請逕為註銷尚未履行兵役義務戳記,並為僑居身分加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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