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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修正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八點
教育部修正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八點

請同學至台灣銀行對保時需務必依規定辦理,謝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八、學生申請貸款,應依承貸銀行規定辦理簽約及對保手續:
(一) 同一教育階段(高級中等學校、大學、專科學校、技術學院、碩士、博士及其他學程等各分別為一教育階段)第一次申請時:應邀同法定代理人(兼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攜帶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指定之承貸銀行簽約及對保。

(二) 每學期請撥時:備妥本人之印章、國民身分證及註冊收費通知單,至銀行辦理對保。

(三) 學生辦理簽約對保手續,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無法親至銀行辦理對保時,得由其法定代理人或連帶保證人委託或授權他人持附印鑑證明或經公證之委託書、授權書(格式由各銀行自訂)至銀行辦理。學生對保所需相關費用應自行負擔。學生於註冊時,應出示銀行所開具之證明,向學校申請緩繳學雜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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