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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金
一、限制條件: (一)國內因重大天然災害災區低收入弱勢受災家庭,就讀大專校院、高中職(五專前三年)、國中(小)之在學子女,且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領軍公教子女教育補助費,確有就學困難者。 (二)所稱大專校院係指研究所碩士班、大學、四技、二技、五專(後二年)、二專等學校,不包括空中大學(大學進修學校)、空中專校(專科進修學校)及軍警學校(軍警學校之自費生,經提出在學證明或已註冊之學生證影本,證明為自費生者得納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範圍)。 三、前項大專校院各類在職班、輪調建教班、假日班、學分班、公費生、延畢學生、學士後各學系學生不納入財團法人賑災基金會助學範圍。 二、應繳證件: (一)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係為天然災害災區受災家庭證明乙份。 (二)鄉(鎮、市、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但家境清寒貧苦者得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已列入政府中低收入兒少扶助之證明。 (三)戶口名簿影本乙份。 (四)在學證明乙份。 (五)印領清冊。 (六)切結書。 三、起至103年10月10日止受理申請(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四、說明網址:www.rel.org.tw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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