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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主 旨: 本部103學年度第1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03年9月15日起受理申請,至103年10月17日截止。

說 明:
一、 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二、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3年9月15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3年8月16日以前失業者),並請領失業給付1個月以上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3年9月15日止未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或政府機關其他同性質促進就業措施者。

三、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為失業勞工,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職免學費方案、齊一公私立高中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 補助標準: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3,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5,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5,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復2年)每名10,000元。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五、 受理申請日期:103年9月15日起至103年10月1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本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0臺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59號7樓)

七、 申請書請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本部勞工諮詢服務中心索取,或經由本部網站(http://www.mol.gov.tw)、全民勞教e網(http://labor-elearning.mol.gov.tw)下載。

八、 其他規定請至本部網站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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