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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103學年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核發「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獎學金): (一)設籍花蓮縣六個月以上。 (二)未享有公費待遇或未請領政府機關核發之獎學金。 (三)持有低收入戶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提供相關證明。 (四)無懲處紀錄且在校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1、 學業成績(或一般學科)平均八十分(甲等)以上。 2、 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但自九十五學年度起入學之國中小及九十七學年度起入學之高中職學生,不在此限。 二、申請資料: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 (二)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經稅捐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 清單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四)前款規定之其他相關證明,若為清寒或導師證明,應另檢附經稅捐 機關開立之前一年度家戶所得財產清單證明書。 (五)學生證影本及前學年成績證明單(國小及高中職、大學校院1年級學 生、國中7年級學生得繳送上學期成績證明單)。 三、校內截止日期:104年04月07日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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