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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學年度第1學期臺中市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設籍台中市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 校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有書面證明者: (一)持有區公所出具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三)其他家境清寒,經導師出具證明者。 二、申請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學校統一造冊之低收入戶名冊、中低收入戶名冊(各校應自「低 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查詢系統」查證後,統一造冊證明之) 或導師證明。 (四)前一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分數成績單影本。 三、校內截止日期:104年10月02日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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