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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華科技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
大華科技大學校園遺失物處理要點 105.6.24
一、為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於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者,得送交軍訓室登記處理。
若遺失物僅單獨為本校相關單位製發之證件,得逕送各業管單位處理。
軍訓室得視遺失物之保管困難度或貴重程度,協助拾得人送交警察機關處理。
三、軍訓室應將收到遺失物之品名及照片等資訊,於本校軍訓室網頁「遺失物」項下公告招領。
四、軍訓室經確認遺失物所有人或受領權人之身分,並知其聯絡方式者,應即通知其認領。
五、遺失物於公告期間經所有人或受領權人前來認領,軍訓室於檢證無誤後,應返還該物於認領人。
六、遺失物經人拾獲送至軍訓室辦理公告六個月後無人認領之物品、拾得人或受領權人表示願意拋棄遺失物之所有權、或於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或拾得人不能通知時,軍訓室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遺失物為現金、金飾、或有價證券者,全數捐為本校學生急難補助金。本款所列之金飾或有價證券應先折成現金後辦理。
(二)遺失物為具經濟價值之物品,且適合義賣者,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辦理。
(三)遺失物非具經濟價值,或不適合義賣者,得自行銷毀或送資源回收單位。
七、前項第二款之遺失物之義賣,以每學期一次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增加次數。處理方式以委託學生自治社團、服務性社團、或學生家長志工等,辦理拍賣或義賣活動,所得之價金捐為本校學生急難補助金、捐給社會慈善機構或作為本校服務性社團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
前款處理程序,皆應經行政程序簽報核可後辦理。
八、對於拾物(金)不昧之本校學生,得依大華科技大學學生獎懲辦法規定,酌情予以簽獎。
九、本要點經學務處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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