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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發放檢舉貪污瀆職案件獎金注意事項修正說明
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下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修正發布施行,鑒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附表名稱修正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給獎標準」,為同一用語,爰配合修正本注意事項名稱為「法務部發放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注意事項」。 配合本辦法第三條明訂有偵查權機關係指檢察機關及司法警察機關,第八條亦修正檢舉人得向受理檢舉機關提出申請之時點為案件經法院判決有罪後,為健全肅貪法制,本注意事項有配合修正之必要。復考量實務獎金發放係採取分離課稅作業,亦有明訂之必要,本注意事項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注意事項用語為「貪污瀆職案件檢舉獎金」。(修正規定第一點、第五點) 二、明訂有偵查權機關定義及修正檢舉人申請時點。(修正規定第二點) 三、修正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或政風機構受理檢舉貪污瀆職案件之獎金發放作業。(修正規定第三點) 四、明訂檢舉獎金發放採分離課稅原則。(修正規定第四點) 五、修正附表為橫書格式。(修正規定第五點)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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