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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電子煙之相關危害

電子煙之相關危害

  • 電子煙溶液成分,包括已知的致癌物及有毒化學物(如甲醛、乙醛);

     此外,在霧化過程中可能產生有毒金屬奈米粒子等。

  • 使用電子煙亦可導致使用者對其中一些物質成癮,可能誘發罹患精神疾病

     電子煙對於兒童、青少年、孕婦、物質濫用的病人、嚴重的精神疾病病人尤其更可能造成損害。

  • 電子煙除內容物對健康危害外,美國聯邦緊急事務處理總署 (FEMA) 亦指出,電子煙存放的環境、周

     圍的溫濕度、充電的環境、使用者不當使用,載具之安全性,

     都有可能具有潛在的危險,如酌傷、電池爆炸、失明等。

電子煙管理現況

  • 衛生福利部自98年3月起,將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產品納入藥品管理。

     若產品不含尼古丁成分,也未宣稱具有戒菸療效,但因外形類似菸品,則違反菸害防制法。

  • 衛生福利部於104年6月22日邀集各部會(法務部、內政部、財政部、交通部、教育部)及本部等單位,

     召開「防範電子煙氾濫跨部會議」,強化各部會之分工,從邊境攔檢、溯源追查、流通稽查、

     監控管理、宣導傳播及戒治輔導等各方面著手,全面防制電子煙之危害。

我國對於電子煙的處理方式概分為四種類別(1)

  1. 含尼古丁」產品為藥事法所稱「藥物」,須經藥品查驗登記使得製造、輸入或販賣。

      倘未依藥事法規定,向該部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藥品許可證而製造、輸入者,則可能被認屬藥事法第20條之偽藥,

      或同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之禁藥,另依同法第82、83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販賣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之有期徒刑

      目前衛生福利部尚未收到廠商申請電子煙產品許可證。

  1. 「不含尼古丁」產品藥事法第69條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 如果電子煙宣稱具有「幫助戒菸」、「減少菸癮」或「減輕戒斷症狀效果」等醫療效能之詞句,

     依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違者依法可處60萬元以上2千5百萬元以下罰緩,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1. 依菸害防制法第14條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

     倘外型類似紙菸,則可能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物品之規定,

     依同法第3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業者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販賣業者處1千元以上3千元以下罰鍰

  1. 「含毒品」產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如果電子煙「含毒品」 ,檢察官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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