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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7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 依據新竹縣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辦法辦理。

二、 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   

(二)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三)學業成績標準:   

1、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2、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3、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三、 申請表件請由學校(府、局)初審合格後依學業成績高低排序統一造冊,並於108年4月1日下班前(以郵戳為憑)免備文逕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承辦人處彙辦(地址:302新竹縣竹北市光明六路10號 B棟6樓),信封請加註「107學年度第2學期新竹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四、 所送資料不論合格與否均不退件,格式不符、逾期、未經核章、證件不符,視同資料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五、 檢附申請辦法及相關申請表件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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