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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本部業於107年6月11日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以及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在案。 二、申請期限:108年03月11日 中午12:00前 止 三、申請單位:衛生保健組 四、檢附「107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印章、成績單、低收入戶證明、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帳戶影本。 五、 檢附「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乙份供參。 六、請有申請之同學於3/11前至衛生保健組集合。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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