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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函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
教育部 函  

主 旨: 轉知衛生福利部宣導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進行公益勸募應注意法令規範及相關事宜,請查照。
說 明:
一、 依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19日衛部救字第108136820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 依案內所陳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之勸募團體,以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為限。學生或學生社團非前開規定所稱勸募團體,故不能以從事社會公益之目的,向社會大眾勸募財物,其應以學校或財團法人(含私校)之名,或結合合法勸募團體共同為之,以玆適法。
三、 請於適當時機與場合就公益勸募條例相關規範向師生妥為宣導,詳如附件,請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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