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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教育部-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本部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7月1日實施在案。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

(三)特殊教育學生獎學金及補助金。

(四)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

(五)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

(六)原住民學生助學金、伙食費及住宿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九)師資培育公費生及公費醫師培育之公費待遇。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勞動部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十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政府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

三、申請期限:109 年 03 月 20 日前止。

四、申請地點:大華樓三樓 課服組(大32)

五、申請準備資料:

1.申請書(請自行下載檔案使用)

2.低收入證明一份

3.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一份(要有詳細記事)

4.108.1成績單一份(前學期成績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一年級新生上學期免審核成績

5.個人印章一顆(已繳過者免繳)

6.個人土地銀行存摺影印本以供匯款或其他銀行須扣手續費用30元

六、檢附「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供參。

 

「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

「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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