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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各校辦理學生申請五專前三年免學費方案
說 明: 一、依專科學校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同一教育階段者,不適用之。」 二、請各校確依109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系統作業流程辦理補助申請作業,並加強宣導本方案,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補助類別、條件及額度等,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申請表得視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仍應予保留),俾憑辦理申請補助。 三、依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確實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各校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四、 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學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退還本部已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一)學生於註冊後開學日前離校:全數退還。(二)學生於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二。(三)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退還三分之一。(四)學生於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時離校:免予退費。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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