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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運用學產基金協助低收入戶學生順利完成學業,激發向上精神,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低收入戶學生,指在學學生持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三、學生申請本助學金,應於申請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及檢具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並經學校組成之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依規定名額造具名冊並記載優先順序,連同申請表件,送請縣(市)政府教育局或本部委託之承辦學校彙整後,函送本部複審小組複審。 前項證明文件,指低收入戶證明、未領取除低收入戶學雜費減免以外之政府其他各類學雜費減免及優待補助切結書。 四、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補助;已領取者,應繳回: (一)公教人員子女教育補助。 (二)身心殘障學生、子女減免學雜費。 (三)身心殘障學生獎助學金。 (四)軍公教遺族減免學雜費。 (五)現役軍人子女減免學雜費。 (六)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補助。 (七)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學雜費補助。 (八)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雜費補助(教育代金) 。 (九)師資培育學生公費及助學金。 (十)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清寒榮民及清寒遺眷子女獎助學金。 (十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之失業勞工子女助學金。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農漁民子女助學金。 五、校內截止日期:104年03月11日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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