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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102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凡設籍本縣六個月以上,在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就讀之家境清寒學生,申請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以下簡稱本獎學金)應合於下列條件之一,且未享有公費或其他獎助學金者: (一)國中學生語文、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健康與體育、綜合活動等七類科,每類科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 (二)高中、高職學生德行成績甲等 (八十分以上),學期成績及體育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無不及格科目者。 (三)大專院校學生學期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二、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就讀學校初審後報請本府核發: (一)申請書。 (二)成績證明書。 (三)清寒證明。 三、校內截止日期:103年3月21日止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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