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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102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為獎勵本縣就讀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之清寒優秀學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清寒,係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經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核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二)依內政部「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規定,經核定為甲、乙、丙級扶助家屬。 (三)符合「彰化縣政府辦理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實施計畫」第肆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子女教育補助相關規定,經本府社政單位認定者。 (四)家庭遭遇變故,致生活陷於困難,經班導師認定並由學校出具書面證明者。 三、凡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學生,符合下列規定之ㄧ,而未享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 (一)本縣國民中學(含縣立高中國中部)學生前一學期之學期平均成績須在八十分以上(等第為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素行無不良紀錄及評語者。身障學生奉准免修體育者不計。 前項一般學科成績中有其中一學科不及格者不得申請。 (二)高中(職)、大專(院)校學業成績平均在八十分(甲等)以上,操性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甲等)以上且綜合表現良好,無記過以上之處分。 (三)大專(院)校(不含公費生)研究所之碩士、博士班申請標準同第二款。 四、獎學金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學生證影本(正、反面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 (三)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學校加蓋證明章)。 (四)符合本要點第二點各款資格之書面證明。 (五)戶口名簿影本(請學校加蓋與正本相符及審核章)或戶籍謄本乙份。 五、校內截止日期:103年03月03日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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