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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失業勞工子女103學年度第2學期就學補助
說明:
一、申請資格:
1.申請人為設籍臺北市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且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院校具正式學
籍(不含研究生、公費生、各類在職班、學分班、假日班、輪調建教班學生、空中大學、
空中行(商)專、學士後各學系學生及大專校院延畢學生等)。但申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
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不受設籍
限制。
2.申請人離職期間為103年10月1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至提出申請補助時仍未就業,
且符合非自願離職失業1天以上未滿6個月。
3.申請人及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
4.申請人子女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之各類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

二、申請期間:自104年2月2日起至104年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三、申請方式:
申請人應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申請期限內以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關係科收(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北區5樓),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字樣。若申請人失業日期為104年3月27至31日且不及備妥相關文件者,得於申請期限內先行郵寄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並於一週內完成補件。

四、應備文件:
1.申請書(內含切結書)。
2.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一份。(請黏貼於申請書背面)
3.最近一次失業給付認定收執聯影本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文件影本。(請洽各地就業服務站)
4.子女103學年度第2學期完成繳費之就學繳款單影本。
5.申請人及配偶「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各一份 (請洽各稅捐單位申請列
印),並請先行核對夫妻所得總額是否低於新臺幣148萬元。
6.戶口名簿影本一份。配偶及子女若與申請人不同戶籍時,應併同檢附戶口名簿影本。申請人如為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應另檢附居留證影本。

五、注意事項:
1.申請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請由其中一人提出申請,不得重複申請。
2.本補助所稱「非自願離職失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事業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或破產宣告而離職。
(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或第20條規定而離職。
(3)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
3.申請人請先確認子女未獲得政府各類同質之就學補助或學雜費減免優待(例如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或農委會、勞動部、人事行政總處、原民會、法務部、退輔會等其他政府單位提供之就學補助)。但就學貸款及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年領取五千元或六千元之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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