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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4學年度獎學金名額及申請條件公告」
二、 各校申請獎學金學生請填寫本基金會104學年度獎學金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交由學校辦理。 三、 應屆畢業學生之申請表,需經畢業學校審核用印,並加蓋學校印信,由畢業學校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如屬轉校學生或插班學生等比照前述程序辦理。 四、 各校應組成超然公正獎學金審核小組或人員審核,並於申請表之「學校初審」欄勾選、簽章並加蓋學校印信,將申請文件以公文函送本會,另請將申請清單以電子郵件寄至本會信箱(E-mail:dsfmoe@mail.moe.gov.tw)。 五、本會獎學金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遴選最優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未指定學校分配名額之項目,學校審核人員應負責初審遴選最優三名適當學生,檢送其申請表及文件予本會。另本會「魯班計畫獎學金」可遴選六名學生送件,超額選送之學校,取消該項獎學金申請資格,請勿超額選送以免影響學生權益。 六、本會受理複審申請文件時不另作答覆,俟本會董事會審核通過得獎名單後公告於本會網站(http://140.111.34.231/),並另函通知學校。 七、 本會之獎學金名額係根據各年度基金利息收入多寡及捐贈情形而定,並非每年度固定不變,請各校依照本會公告之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審慎推薦申請學生,並在本會未公告得獎名單前,請勿先行決定得獎名額或預作承諾,以免造成困擾。 八、 如申請學生已領取其他單位獎學金,請勿重複申領本會獎學金;另公費(軍費)學生、在職專班學生不得提出申請。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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