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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轉知台東縣105學年度第1學期「大專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愛心-安心就學獎學金實施要點」
一、依據台東縣政府105年10月4日府教學字第1050197308號函辦理。

二、 申請條件: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不含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及在職專班),並持有鄉鎮市公所出具之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但不含村里長出具之清寒證明者)之清寒學生,其前學期各科成績符合下列標準:

(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分以上,研究所學業成績平均八十五分以上,且無任何一科不及格。

(二)操行成績(或綜合表現)八十分以上。

(三)有體育成績者,其體育成績七十分以上(身心障礙者及奉准免修體育課者不計)。

三、 獎助金額:

(一)大專院校(五年制專科四、五年級)四十名,每名新臺幣五千元。

(二)研究所以上十名,每名新臺幣一萬元。

四、 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

(三)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四)在學證明書及前學期加蓋學校證明章之成績單影本。

五、 獎學金審查核定原則:

(一)已受領公費或已領有政府其他獎學金者,不予發給本獎學金。

(二)逾期申請或證件不齊及成績不合標準者,不予受理。

(三)清寒獎學金申請人數超過規定名額時,依學業平均成績之先後排序審定發給。

六、 申請表件由肄業學校初審及核章後,於旨揭期限內寄送至該府教育處(950臺東縣臺東市博愛路306號),信封註明大專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愛心-安心就學獎學金。

七、 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書表,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八、 申請經核准者,由該府專函通知申請人肄業之學校製據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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