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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高中職以上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106年2月9日府教特字第1060029170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於國內各大專院校、高中職在學之清寒優秀學生,且未享有公費及政府其他獎助學金者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表件需由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造冊以郵戳為憑,函送該府核辦,如有未核規定者(證件不齊、逾期或個別申請者)概不受理。

四、高中職以上原始名冊請依成績高低順序彙齊造冊,大專院校及研究所請分別造冊,並務必將電子檔寄送至02851@ems.hccg.gov.tw信箱。

五、「學制」欄請務必勾選清楚,否則不予審核。

六、家境清寒者,由學校校長、訓導主任(學務主任)及導師審定之,並在申請表上認定核章,或檢附里長證明書亦可。

七、經審查錄取者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未錄取者概不退件。

八、該獎學金審查原則及申請表亦可至該市教育網站-表格下載-學管科下載使用(網址:http://www.hc.edu.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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