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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106年度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
二、為鼓勵因故休學及弱勢在職勞工重回校園完成學業,提升職場專業知能,增強就業競爭力並保障工作權利,補助相關資訊如下: (一)補助對象及資格:申請人設籍或工作地點於桃園市之勞工,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規定: 1、申請人因故辦理休學致未完成專科以上學業者。 2、申請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新住民(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補助額度:每人於該(106)年度以補助3學分,每學分以新臺幣(以下同)2,000元為上限,所修學分費未達2,000元者依實際學分費覈實補助,惟以3學分為限。 (三)補助範圍:申請人自106年1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依大學法第2條「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修讀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或依專科學校法第3條規定「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副學士學位之專門技術及職業教育機構」修讀副學士學位及推廣教育學分班。 三、受理期間:自即日起,依申請先後順序申請補助,並於本項經費用罄截止。 四、本案申請方式等其他相關資訊詳見「106年度補助因故休學及弱勢勞工在職進修學分費計畫」。 五、本案為廣為周知,請貴校協助公告上網及轉知在職學生,隨函檢附旨揭計畫、申請書、撥款同意書及切結書各1份。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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