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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政府105學年度第2學期獎學金
二、申請對象:以學生現仍在籍,並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須全時進修者(不含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 (一)學生設籍金門縣連續達三年。 (二)父或母(監護人)設籍金門縣連續達十年現仍在籍。 三、 本獎學金設有二種: (一)一般肄業學生獎學金155名:(不含就讀夜間部、進修部及已畢業學生)。 1、公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2、私立大學(學院)每學期錄取50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3、國外大學(經教育部認可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4,000元整。 4、公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5、私立專科學校,每學期錄取5名,每名新台幣3,000元整。 6、金門公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3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高中取15名,高職取15名)。 7、台省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每學期錄取10名,每名新台幣2,000元整(公立高中〔職〕取5名、私立高中〔職〕取5名)。 (二)研究生獎學金(經教育部認可學校): 1、考取國內外公私立研究所(一次獎勵)碩士班每名1萬元整,博士班每名2萬元整。 2、凡獲得國內外博士學位(一次獎勵,須持有兩年內畢業證書及論文),得申請獎勵金新台幣2萬元整。 四、 本獎學金之申請,除金門高中(職)學生由學校彙送金門縣政府審查外,其餘高中、職、大專院校得由申請者於規定期限內逕寄該縣辦理。其獎學金之申請規定: (一)大專院校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 1、大專院校在學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者。 2、國外大學在學學生,當學期至少修滿10個學分,所修科目成績必須有半數以上屬A者始可申請。 3、高級中等學校在校學生,學業總平均成績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在75分以上者,且未受記過以上處分者(若已完成銷過者不在此限)。 4、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暨大專院校一年級新生第1學期均不得申請一般肄業獎學金。 (二)出國留學及國內研究院所研究生: 1、自費出國留學,在教育部認可國外大學研究者。 2、經國內公私立研究所,錄取為研究生並經入學註冊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本獎學金: 1、享有政府公費待遇者。 2、有1科成績不及格者。 3、曾受記過處分者(大專)。 (四)申請獎學金學生應填具申請書一份,並檢具下列證件: 1、在校肄業證明或學生證影本(經入學註冊完畢,正反兩面)。 2、前學期成績通知單。 3、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填附全時進修屬實,非屬在職專班、帶職帶薪或帶薪進修者切結書。(研究生需檢附) 5、學生本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郵局或土地銀行帳戶) 五、 本獎學金相關申請規定及申請表件請逕至金門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下載(http://eduweb.cy.edu.tw/km02)。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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