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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轉知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
二、本(105)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日期自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該府教育處(學管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專科學校請務必註明2年制、3年制或5年制。 四、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或同意由該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五、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六、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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