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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6年3月2日屏府教學字第10606775900號號函辦理。

二、 申請對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三、 105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受理申請。

四、 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高中以上教育階段之申請,請學生填妥申請表件(請在申請表右上角空白處用鉛筆註記獎學金申請類別,如:研究所〈持低收入戶證明〉,並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蓋用蓋學校證明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申請書及導師證明請加蓋學校關防。在校成績排名百分比數證明由學校統一列冊,並加蓋學校證明章。

(二)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後,由就讀學校統一造冊(獎學金名冊如附件)。獎學金名冊電子檔請先寄送該府承辦人彙整,主旨請註明:「(學校名稱)105-1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附件電子檔檔名請註明:「(學校名稱)獎學金名冊」。名冊內各校匯款的學校帳戶戶名、行庫(分行)、帳號(全碼)、學校統一編號、承辦人電話(含手機)及email、學校地址等資料務必先填寫正確。名冊請以12號字體及標楷體繕打。

(三)如有持導師證明書者,請以校為單位彙整成一份導師證明書word電子檔,以email寄至該府承辦人彙辦。紙本請另採郵寄方式。

(四)就讀學校依申請獎學金類別及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申請表件,連同獎學金名冊,逕寄該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承辦人陳鈺淳憑辦(寄件地址:900屏東縣屏東市自由路527號,聯絡電話:08-7320415轉3615;信封上請註明「(學校名稱)105-2屏東縣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排名百分比數係依學業成績分數由高而低排列計算。分數越高,百分比數越低。

五、 每位學生請依各項獎學金擇一申請,不得重複。全校第一名獎學金不得由第二名以後學生遞補。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六、 該獎學金要點公告於該府教育處網站首頁(http://www.ptc.edu.tw/ptc_main/index),歡迎前往下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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