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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臺南市105學年度第2學期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高中職組及大專校院組)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06年3月15日南市教安(一)字第1060285284號函辦理。

二、申請條件:凡設籍該市6個月以上,在臺灣地區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不含研究生、夜校生、補校生、公費生、在職進修學生、實習生、延畢生、一年級上學期新生)。

三、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一般學科或領域):大專校院及普通高中平均八十分以上,高職學校平均七十五分以上。

(二)未有曠課紀錄且未受記過處分。

四、發給原則:依各校申請人數,以低收入戶為優先,並按其清寒狀況、在學成績分配之。

五、發給名額如下:

(一)大專校院組:120名,每名新臺幣5,000元。

(二)高中(職)組:80名,每名新臺幣3,000元。

六、應檢附資料如下:

(一)申請書(請用新表,勿用舊表)。

(二)前學期成績證明書(含出勤及獎懲紀錄,無前項紀錄者應由學校出具證明,影印本須加蓋學校相關印章切結)。

(三)戶口名簿(網路版須含申請人完整記事)影印本。

七、申請書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事實(由學校認定,並於申請書審查意見欄勾選)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於106年4月15日前備文或掛號郵寄該局(學輔校安科)成淑慧小姐(地址:70801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2段6號,電話:0987086271)彙辦(信封上請註明「105-2臺南市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字樣),總表電子檔請一併寄至tn581@tn.edu.tw處,俾利彙整。

八、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概不予審核。

九、已領取政府或學校設立之獎學金者,不得提出申請,重複領取者,該局得取消其資格。

十、申請獎學金所送各項表件,不論審查合格與否,概不發還。

十一、經審核錄取者,另函通知學校轉知學生,並公告於該局資訊中心(網址:http://www.tn.edu.tw/教育公告)。

十二、檢附旨揭獎學金申請要點(含總表、申請書及申請說明)1份,亦可至該局網站(網址:http://boe.tn.edu.tw/boe/wSite/mp?mp=20)/學輔校安科/文件下載區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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