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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有關學生或學生團體之經費來源接受外部贊助,是否涉及公益勸募條例之相關規定
一、函轉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106年3月30日衛部救字第1060108640號函。

二、依衛福部函釋略以,有關學生或學生社團之經費來源接受外部贊助,應先行釐清其贊助方式為主動對外勸募行為或被動接受捐款性質,又學生或學生社團辦理活動之類型、態樣繁多,其性質是否屬公益目的,宜依個案實情認定。爰各校學生或學生團體接受外部贊助,如目的為社團公演、成果發表或學生會運作等事由,非屬公益,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如另有其他公益之目的,則適用公益勸募條例,請學校遵行規定辦理。

三、另查衛福部104年1月26日衛部救字第1040101139號函釋,爭取民間資源贊助應屬有對價關係,爰各校學生或學生團體採外部贊助之方式,宜依個案實情認定,如涉有對價關係,似與單純無償募集財物或捐贈之勸募行為有別,故尚無公益勸募條例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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