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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107年(106學年度)「外交獎學金」
(一)申請條件: 1、各大專院校有志從事外交工作之在學學生,且須修讀外交、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國際關係、國際政治、國際經貿、國際傳播、區域研究、兩岸關係、比較政府、比較政治及外文等相關課程5門以上,另如選修與全球化有關之課程,可抵充上開規定修讀之相關課程,惟至多2門。 2、上述科目修業成績平均須達80分以上,且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操行成績均在80分以上,體育成績75分以上(無修者免計),未有任一門課程不及格,且未受記過以上之處分者。 3、符合以上條件且具參與國際會議、擔任本部或非政府組織(NGO)志工、青年大使(或外交實習生)之經驗者為優先。 (二)申請程序及審核方式: 1、申請人應於申請期間填具申請書(如附件2),並備妥上一學年度成績單正本、在學證明、自傳(內容含自我規劃及志向說明)、專題報告(內容需與國際關係、外交或全球化等相關議題,格式不拘)各1份及教授推薦函2份向就讀學校申請。 2、各校依據本部所訂定資格條件辦理初審並將合格名單造冊(如附件3),於107年2月23日(星期五)下班前函送本部(以郵戳日期為憑,逾時不予受理),由本部「外交獎學金審查小組」複審。 3、頒獎典禮暫訂於107年5至6月間,舉辦確期及地點將依複審結果另行通知。 二、本獎學金名額計34名,每名頒予新台幣2萬5仟元整,惟本部107年度預算尚在立法院審議,本部將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預算為辦理基準,於必要時調降獎學金數額或終止本獎學金之申請。 三、檢送本部外交獎學金實施要點(附件1)、107年(106學年度)外交獎學金申請書(附件2)及107年(106學年度)外交獎學金初審合格學生名冊(附件3)各1份如附件。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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