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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6學年度第2學期「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
一、依據市府103年5月29日高市府教高字第10333672400號令修正之「高雄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辦理。

二、申請期間:本案自107年3月1日(星期二)起至3月31日(星期六)止受理申請,請惠予公告周知、函轉轄屬學校,並協助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三、申請資格:設籍本市6個月以上,就讀國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本市國民中學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學生,學業成績學期平均80分以上且學期內功過相抵未受警告以上懲處者,得申請發給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一)就讀空中大學、軍警學校、各類進修學分班,或碩、博士班研究所修業第三年以上。

(二)延長修業年限、重修或補修。

四、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五年級及二年制專科學校依照大學獎勵標準發給;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至三年級比照高中職獎勵標準發給。

五、申請程序說明如下:

(一)申請學生請填妥下列資料,向學校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3、上一學期成績證明文件

4、戶口名簿影本

(二)申請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請加註「與正本相符」及承辦單位戳章或承辦人職名章。

(三)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惠請貴校上網查填表單( https://goo.gl/pVAKG4 ),並請依電子表單選項勾選學制別。

(四)請務必仔細核對學生姓名有無錯別字及學生所屬學制、年級,以維學生之權益,倘有誤植情形視同資格不符。

(五)請學校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掃描電子檔如附件範例,檔案名稱請命名為「學校名稱.pdf」,並請於107年3月31日(星期六)前將電子檔寄至cchs814@gmail.com(連絡電話:07-7491992轉8104,劉欣憓組長),俾利彙整。

六、獎學金審核結果另函通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個別申請者及各項成績未達規定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七、隨函檢送本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勵辦法暨106學年度第2學期申請表件如附件,亦得逕至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kh.edu.tw)查詢下載→各式表單→各式表單下載→高中職教育科→學生獎補助下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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