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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106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
一、補助對象:非自願離職失業1個月以上,並經核付失業給付,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學生之勞工。

二、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91年1月1日起離職之非自願離職失業勞工,至107年2月26日止仍未就業失業期間,達1個月以上(即107年1月27日前失業者),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者。

(二)申請人及其配偶10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三)未請領老年給付、至107年2月26日止未參加政府機關促進就業性質相關措施(方案)者。

三、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須為失業勞工,且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補助標準: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2,0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2,000元。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五、受理申請日期:107年2月26日起至107年3月27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10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5段1-1號13樓)

七、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與各辦事處及本部一樓等地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業務專區/失業協助/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全民勞教e網(https://labor-elearning.mol.gov.tw)/訊息快遞/活動快訊」下載。

八、其他規定請至本部網站參閱「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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