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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政府-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
一、依據嘉義市政府107年8月23日府教輔字第1071512422號函辦理。

二、本項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三、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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