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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廣東同鄉會-(106)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學金
一、籍貫為廣東省(含廣州市及海南特區各縣市)大學在學學生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及交換學生)獎學金,係發給成績優異之學生,依照本說明第三條之成績標準申請獎學金。

二、申請日期:自民國107年11月16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以棄權論)。

三、成績標準:申請獎學金者,需(106)學年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以上。

四、應送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學校承辦單位章戳(隨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106)學年度上下兩學期成績報告單全份。
  
(三)能確認為其本人及直系血親(父系)之粵籍證明文件,如舊戶口名簿、舊戶籍謄本、以前之畢業證書、祖父或父之身分證、榮民證等,任送一份。
  
(四)申請書掛號郵寄台北市寧波東街1號3樓本會收。
  
(五)發給時間:另函通知由學校核轉各受獎人(約在次年3月23日紀念黃花崗烈士慶祝青年節大會發放)。
  
(六)本會(106)學年度獎學金金額每名最高為新台幣二萬元,其次為一萬元,最低為六千元。
  
(七)發放比例:本地生比例70%(一般生),非本地生比例30%(港澳生及陸生)。
  
(八)本學期未領過僑務委員會、華僑協會及僑聯總會獎學金。
  
(九)本函請予公佈,以便學生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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