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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
一、計畫目的
為提供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適當關懷扶助及獎勵,鼓勵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取得證照、培養特殊優秀學生才能,增加社會競爭力,希望透過「107學年度新住民及其子女培力與獎助(勵)學金計畫」(以下簡稱獎助(勵)學金)之訂定,激勵其努力向學,協助減輕其家庭生活負擔,達到為國家人才培育奠基目的。

二、指導、主辦及協辦單位
(一)指導單位:內政部。
(二)主辦單位:內政部移民署。
(三)協辦單位:教育部、勞動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期程
(一)計畫期程:108年5月1日-109年12月31日止。
(二)報名期間:108年5月13日-108年5月24日止。

四、申請對象
(一)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之新住民(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含進修學校)、大專院校並修習學位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選修課程、學分班)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證照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獎助學金。
(二)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係指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與國人結婚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且在臺合法居留、定居或設有戶籍者(不包含無戶籍國民),現就讀國小(含)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含)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構)之獎學金或獎勵金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總統教育獎申請者及符合本案之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五、申請類別及條件
(一)優秀學生獎學金:
1.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7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7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8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二)清寒助學金:
1.大專院校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專院校之非公費生,107學年度上學期在 學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2.碩博生組:就讀於國內公私立大學之非公費生,107學年度上學期在學成績 總平均70分以上且無重大違規紀錄。
(三)新住民證照獎勵金:依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辦理報名,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並持有最近3年內(105、106或107年度)行政院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之甲、乙、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每年僅擇同一職類同一級別申請補助1次,每人申請證照獎勵金,最多3次為限。
(四)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各校依教育部「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推薦並經總統教育獎委員會遴選獲獎並持有當年度獎狀者。
(五)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最近3年內(105、106或107學年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擇一項申請,同一獎項不得重複請領。
1.入選奧運、亞運、世界大學運動會、帕拉林匹克運動會、亞洲盃錦標賽、世界盃錦標賽、亞洲青年運動會、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達福林匹克運動會(聽障奧運會)、亞洲帕拉運動會、亞太聽障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運動會、東亞青年運動會、世界運動會國家體育代表隊。
2.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運動會、全國大專校院運動會、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8名者,不含團體賽;參加全民運動會或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獲得個人賽前6名者,不含團體賽。本項個人賽含括參加桌球、羽球、網球雙打及混雙比賽之選手,但不含該運動種類團體賽之雙打及混雙選手。
3.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6名者、全國聽覺障礙國民國語文競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前3名者;另參加教育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個人賽、全國學生美術比賽個人賽及全國學生舞蹈比賽個人賽各類組別獲得特優、優等者。
4.以上1至3點各競賽類組申請學生均需在校無重大違規紀錄。
5.105或106學年度申請並獲本類別獎勵金者,於107學年度再申請者,不得重複以105及106學年度同樣之獲獎成績舉列申辦,重複者取消獲獎資格。
(六)本計畫重大違規紀錄係指國中以上學校於107學年度上學期結算功過相抵後,尚有3支以上警告或1支以上小過情形。

六、獎助(勵)學金發給種類、名額及發給金額
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兩者名額均以學校全校在學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人數計算,除新住民子女國小、國中、高中組優秀學生獎學金及清寒學生助學金每滿60人得申請1名外,其餘類組以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分校分班得比照辦理。每滿30人得申請1名,即新住民或新住民子女數3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31人至6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每滿60人得申請1名,即新住民子女數60人(含以下)者,全校得申請1名,61人至120人者,全校得申請2名,以此類推。
有關非國民義務教育階段之公私立學校分配名額比例為1比1,另新住民子女特殊才能優秀學生獎勵金、新住民子女總統教育獎勵金資格之在學新住民及其子女均可提出申請;取得行政院勞動部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製發之甲、乙、丙級「中華民國技術士證」,擇一級別自行提出申請,前述各類組申請名額不受限制。
七、相關申請條件及表格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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