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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自治條例」,請符合資格學生,自108年9月1日至9月30日依限提出申請。
一、 依據基隆市政府108年08月30日基府教學參字第1080260300號函辦理。
二、 申請資格:設籍基隆市六個月以上,現正肄業於國內公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之學生〈含補校及研究所〉。
三、 申請表件:
   (一)獎學金申請表乙份。
   (二)「前學年」成績證明書乙份(正本)。
   (三)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A4規格)。
   (四)清寒證明文件。
   (五)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六)未享有公費待遇及未得其他獎學金在學證明書(如附件)。
   (七)德行評量推薦為清寒優秀學生者(由導師在前學年成績證明書正本上加註並簽章證明)。
四、 申請程序:請先行填妥申請表及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本者,每頁請蓋用「私章」並交由學校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再由就讀學校先行初審資格後,統一造冊(格式自訂),並依申請學生成績高低順序裝訂相關表件,逕寄至基隆市百福國中教務處註冊組葉明芳老師收(地址:基隆市206七堵區福五街1號,信封上請註明「中上獎學金申請」字樣),未依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認定核章、逾期或個別申請者),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通知補件。
五、 大學院校請註明大學部或研究所。
六、 旨揭申請表單倘不敷使用時,請逕至基隆市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法令規章-教育單行法─序號:94項下(網址:https://www.kl.edu.tw/v7/eduweb/index.php?func=law&law_id=94)自行下載,或依原格式影印使用。
七、 審核結果將另函通知學校轉知,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八、 如有相關疑義,請洽基隆市政府教育處鄒老師,電話:02-2430-1505分機104或本市百福國中教務處註冊組葉老師,電話:02-2451-1158分機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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