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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1學期嘉義市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自治條例、申請表、申請學生清冊及家長同意書各1份,請符合資格學生提出申請。
二、 申請期間:自本(108)年10月1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旨揭獎學金申請需由就讀學校初審合格後,彙整列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函報嘉義市政府教育處(學輔校安科)彙辦,未依規定者(如證件不齊、未經學校核章、未加蓋關防、逾期或個別申請等)概不受理。 四、 為利簡政便民,學生申請時得自行檢附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影本,或同意由該市政府本職權查證,惟未成年之申請學生須附繳家長同意書。 五、 審核錄取結果將另函請學校轉知學生,所送申請書及證件(不論錄取與否)均不退還。 六、 旨揭獎學金自治條例及申請書請逕至嘉義市政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cy.edu.tw)/各式表單下載使用。 瀏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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