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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108學年度第1學期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請符合資格學生依限提出申請。
一、 依據澎湖縣政府108年9月10日府教國字第10809093531號函辦理。
二、 申請日期:自108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三、 旨揭獎學金申請需由肄業學校初審合格後,併同清寒(低收、中低收及清寒證明)文件彙集造冊(依學業成績高低順序)免備文掛號寄至澎湖縣政府教育處國民教育科彙辦(地址:880澎湖縣馬公市治平路32號),如有未合規定者(證件不齊、未經學校審核、逾期),概不予審核。
四、 專科學校務必註明二年制、三年制或五年制。
五、 申請結果錄取者將另函通知錄取學生領取獎學金,並公布於澎湖縣政府教育處網站,不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皆不退還。
六、 相關申請表格請逕至該府教育處網站:http://www.phc.edu.tw最新消息公告項下(108.9.10公告)下戴相關資料,若申請表不敷使用時,請自行影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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