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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廣東同鄉會(107)學年度粵籍大專學生獎學金,請學生將申請資料,學校用印後直接掛號郵寄本會核辦。
一、 籍貫為廣東省大學在學學生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不含在職進修人員及交換學生)獎學金,係發給成績優異之學生,依照本第三條之成績標準申請獎學金。
二、 申請日期:自民國108年11月16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以棄權論)。
三、 成績標準:申請獎學金者,需(107)學年上下兩學期平均學業成績8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或甲等)以上,體育成績合格以上。


四、 應送文件:
   (一)申請書一份,學校承辦單位章戳(隨函附寄,如不敷用可自行影印)。
   (二)成績報告單(107)學年度上下兩學期乙份。
   (三)粵籍證明文件(非出生地),能確認為其本人及直系血親(父系),如舊戶口名簿、舊戶籍謄本、以前之畢業證書、祖父或父之身分證、榮民證等,任送一份。
   (四)申請書掛號郵寄台北市寧波東街1號3樓本會收。
   (五)發給時間:另函通知由學校核轉各受獎人(約在次年3月21日紀念黃花崗烈士慶祝青年節大會發放)。
   (六)本會(107)學年度獎學金金額每名最高為新台幣二萬元,其次為一萬元,最低為六千元。
   (七)發放比例:本地生比例70%(一般生),非本地生比例30%(港澳生及陸生)。
   (八)本學期未領過僑務委員會、華僑協會及僑聯總會獎學金。
   (九)本函請予公佈,以便學生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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