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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教育部-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 一、本部為增進教育資源妥適運用,前以107年6月11日臺教秘(五)字第1070073142C號令修正「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4點、第5點及第6點規定,調整各教育階段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金額、申請作業逾期不受理、以及補助資格限制項目不得重複申請、重複者應請繳回等規定,並自107年7月1日實施在案。 二、依據「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已領有下列補助之一者,不得申請本助學金;已領取者,應繳回: 四、申請地點:大華樓三樓 課服組(大32) 六、檢附「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申請書、「教育部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實施要點」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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