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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第2學期「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自109年4月15日開始受理,至109年5月31日截止
一、 補助對象:申請人109年1月18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與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以下同)148萬元以下,其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者。
二、 申請資格條件,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自109年1月18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非自願離職,並經核付失業給付。
   (二)以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資料,申請人及其配偶107年度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148萬元以下者。
   (三)申請人至109年5月31日止未曾請領勞保老年給付者。
   (四)申請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具有正式學籍。
三、 申請限制:
   (一)申請人應為子女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之失業勞工,失業勞工本人就讀國內高中職或大專校院者,不得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與配偶均符合申請資格時,僅能由其中1人提出申請。
   (三)申請人之子女已請領政府各類學雜費就學減免優待、教育或其他補助者(例如: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金…等),不得申請本就學補助。但各級政府補助就讀私立高中職學生每學期5,000元或6,000元教育代金,不在此限。
四、 補助標準:
   (一)公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4,000元。
   (二)私立高中職學生(含五專前3年)每名6,000元。
   (三)公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13,600元。
   (四)私立大專校院學生(含五專後2年)每名24,000元。
   (五)獨力負擔家計,或有子女2人以上就讀大專校院,且均符合本要點補助規定者,補助標準按上述補助標準加給20%;同時符合者,以加給20%為限。
五、 受理申請日期:109年4月15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六、 申請方式:申請資料請郵寄至勞動部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受理小組(104402臺北市中山區南京西路1-1號11樓)。
七、 申請書可於受理申請日起逕向各地方政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就服臺)、勞保局各辦事處索取,或經由「勞動部網站(https://www.mol.gov.tw/topic/3075/6074/7607/)下載。
八、 其他規定請至本部網站參閱「勞動部109年4月10日勞動福1字第1090135181號公告」及「勞動部辦理失業勞工子女就學補助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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