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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兵役緩徵問與答
Q:男生幾歲要服兵役,怎樣計算?
A: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19歲之年)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役男)。
算法:108(年)-19(歲)=89(年次)
 
Q:徵兵處理程序有哪些?
A:徵兵及齡男子應受下列徵兵 
1.兵籍調查(身家調查):就戶籍地行之。 
2.徵兵檢查(體檢):完成兵籍調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3.抽籤:完成徵兵檢查後,就戶籍地行之。 
4.徵集:依規定入營日期,就戶籍地行之。
 
Q:役男接受徵兵處理有何權利?無故不到有何後果?
A:1.役男接受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請給公假。徵集服役期間,得依規定向服務單位或肄業學校申請保留底缺、年資或學籍。
2. 應受徵兵處理役男,無故不到者,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治罪。
 
Q:役男住處所遷移,不依規定申報,在兵役上有何後果?
A:役男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應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
 
Q:哪些人得辦理緩徵?
A:依兵役法規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得予以緩徵,但逾33歲仍未畢業者不得予以緩徵。故凡19歲-33歲未服役之在學學生得辦理緩徵,包括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畢生、降級轉系生、學士逕讀碩士生,且於入學時依照各學籍之正常修業年限為其緩徵期限,分別為:五專五年、四技四年、碩士班二年。此外,經核准緩徵之學生,若延長其修業年限者(延畢),每學年度須重新提出緩徵申請。
 
Q:如何辦理緩徵?
A:役男就讀本校,入學後以班級為單位填寫緩徵申請表,繳交至軍訓室統一繕造學生名冊後函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Q:我已經到兵役單位接受身家調查了,是否已經完成緩徵手續?
A:緩徵手續需由就讀學校統一繕造學生名冊後函送各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身家調查乃役政單位徵兵處理四大程序之一項,兩者不能混為一談,故不算已經完成緩徵手續。
 
Q:何時緩徵原因消滅?
A: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1.畢業。 
2.休學、退學或經開除學籍。
 
Q:在學期間接獲徵集令應如何做?
A:請攜帶徵集令影印本至軍訓室申請「學生申請暫緩徵集用證明書」,經承辦人確認核章後,由學生將暫緩徵集證明書連同徵集令繳至戶籍地公所兵役業務承辦人即可。
 
Q:已役畢之學生應辦理何種手續?
A:已役畢具後備軍人身份之新生、轉學生、復學生、延畢生、碩士生得申請辦理儘後召集,避免上課期間接到召集令。
 
Q:如何辦理儘後召集?
A:凡符合辦理儘後召集資格之在學學生於入學時,請逕至教官室填寫「儘後召集申請書」並檢附退伍令影印本,由軍訓室統一辦理儘後召集申請。
 
Q:免役學生應注意哪些事項?
A:19歲-33歲之役男在學期間,若經體檢結果判定為國民兵、免役之體位時,應將兵役單位核發之「體位證明書」影本繳交至教官室辦理登記
 
Q:役男該服現役或軍事訓練?
A:1.中華民國83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改徵集接受4個月常備兵役軍事訓練。 
2.中華民國8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役男,自102年1月1日起,未經徵集或補行徵集服役者,依兵役法第25條第3項規定,應服常備兵役或替代役者為期一年。
 
Q:4個月之軍事訓練實施內涵為何?
A:
前2個月(8週)是入伍訓練,目標是為培養出一名合格步槍兵;
後2個月(8週)的專長訓練,則培養部隊所需的專長兵
 
Q:83年次以後役男就讀大專院校之學生,在學期間4個月之軍事訓練何時實施?如何申請?
A:1.就讀大專院校的役男,可依其意願利用連續2年暑假期間實施每次2個月的軍事訓練,其中第一階段為入伍訓練,在大學一年級與五專三年級下學期的暑假實施;第二階段為專長訓練,在大學二年級與五專四年級下學期暑假實施。
2.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申請。
 
Q:役男是否可以出國旅遊?
A:102年1月1日起,達法定兵役年齡,具有役男身分,依法尚未服役的役男,如果要出國短期旅遊,可持護照、身分證及印章向鄉(鎮、市、區)公所兵役單位提出申請,辦公時間內隨到隨辦;現就讀國內學校20歲以上在學緩徵役男,也可以直接向移民署臨櫃申請,或以網路方式(https://nas.immigration.gov.tw/)申請出境
 
Q:役男可申請出境就學不得逾幾歲?
A: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款及第六款規定: 役男取得經驗證之國外大專校院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赴香港或澳門就學役男,準用之。 役男取得經驗證之教育部所採認大陸地區大學校院正式學歷學校及科系入學許可者,其出境就學不得逾十九歲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Q: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可否出國研究、訪問或實習呢?
A:國內學校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由其就讀學校以公函造冊並檢附護照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役男應於一個月內持核准函及護照正本,至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加蓋「出國核准章」,憑以出境。
 
Q:具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是否一定要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
A:依據「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14條規定:在臺原有戶籍兼有雙重國籍之役男,應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出境;其持外國護照入境,依法仍應徵兵處理者,應限制其出境至履行兵役義務時止。
 
Q:應屆畢業生於畢業之年6月30日起至接獲徵集令前能否申請出國?
A:應屆畢業生若規畫於畢業之年6月30日起至接獲徵集令前出國,且出國期間在四個月以內者,請於出國前一個月內,由本人攜帶完成體檢之證明書、護照正本、身分證正本及印章,至就近的公所辦理役男出境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