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軍-緩徵作業要點
大華科技大學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
一、依據教育部103年02月21日臺教學(六)字第1030019022B號令修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辦理。 二、為建立本校在學學生申請緩徵作業程序,特訂定本要點。 三、本校在學學生,兵役年齡在十九歲以上,除已判定免役體位者外,均應申請緩徵。 前項免役體位之學生,於入學後應繳交「免役證明書」,經查驗後免辦緩徵。 四、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學校於每學期通知註冊入學之同時,以公告或書面通知,學生應於入學後依通知檢附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填寫緩徵申請表(如附件一)辦理緩徵。 前項應行辦理緩徵之學生未檢送申請資料者,其後續兵役問題由學生自負責任。 五、學校依申請緩徵學生之戶籍地(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別)分別繕造申請緩徵學生名冊(如附件二),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 前項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六、申請緩徵學生名冊未送達直轄市、縣(市)政府前,學生收受徵集令時,得由學校出具暫緩徵集用證明書(如附件三),交由學生本人、戶長或其家屬持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轉報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緩徵。 七、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延長修業年限者,學校應於次學期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繕造延長修業年限學生名冊(如附件四)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繼續辦理緩徵。 前項學生復學、轉學或轉系(科)而影響原核准修業年限者,均應重新辦理緩徵。 八、應受徵集之在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緩徵: (一)學籍未符合規定。 (二)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生未經內政部核定,再就讀本校相同等級或低 (三)就讀本校進修部年齡逾二十八歲仍未畢業。 (四)就讀本校前款以外年齡逾三十三歲仍未畢業。 前項學生應徵服役入營後,學校依兵役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 九、經核准緩徵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緩徵原因消滅: (一)畢業 學校免造送畢業離校緩徵原因消滅名冊。 (二)休學、退學、經開除學籍或中途離校。 學生依據本校「退/轉/休學申請書」(如附件五)辦理離校程序,學校應收回兵役緩征消滅聯據以辦理緩征消滅,並於學生離校之日起三十日內,繕造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如附件六),函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廢止其緩徵核准,依法徵集服役。 (三)經核准緩徵之學生志願於寒、暑假期間接受二階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訓練期滿結訓為後備役持有結訓令,或停止訓練時在營時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持有補充兵證明書者。 免造送離校學生緩徵原因消滅名冊。得申請儘後召集。 十、本作業要點得依需要或新頒相關法令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