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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本校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辦法

大華技術學院校園菸害防制實施辦法〈草案〉

                                               99年5月7第五次學務會議通過

                                               

第一 條  為淨化校園空氣品質、維護師生員工健康,依「菸害防治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 條  本校禁止場所:

除公告設置及有標示吸菸區(室)之處所外,其餘場所一律禁菸;生輔組應於禁菸場所張貼明顯之禁菸標示;禁菸標示由總務處負責製作。

第三 條  吸菸區(室)設置,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主導,協同轄區相關單位及總務處,規劃設置吸菸區(室),吸菸區(室)應設置於室外,其面積不得大於該室外面積二分之ㄧ,不得設置於人員必經之處,且有明顯標示之處所,生輔組負責將設置地點宣導公告週知;吸菸區(室)之整潔及設施設置維護由總務處負責。

第四 條  違反禁菸行為包括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亂丟菸蒂,均屬之。

一、教職員工應本「身教重於言教」之精神,不於禁菸區內吸菸,渠等菸害防治教育及違規懲處,由人事室負責,並依「菸害防治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二、學生之菸害防治教育宣導及違規懲處,由學務處生輔組負責,並依「學生輔導與獎懲辦法」處理。

三、外包廠商及其相關工作人員之菸害防治教育宣導,由總務處負責,並依「菸害防治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四、來訪貴賓、洽公人員、學生家長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等,其菸害防治教育宣導,由聯繫接洽單位負責,並依「菸害防治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 條 於禁菸場所吸菸者,在場任何人士應予勸阻,若經勸阻而拒不合作者,得向有關單位舉發,並依本辦法第四條各項之規定辦理。

第六 條 校內各便利商店及個人嚴禁張貼菸品廣告,並禁止販賣任何菸品;自動販賣機亦不得販賣菸品。

第 七 條 本辦法應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住:為配合衛生署國民健康局新法,自9811起校內商店全面停售菸品。